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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0711002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18日 文  号:楚食药监通〔2018〕61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精神,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州偏远贫困农村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令第28号)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市[2017]10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切实解决偏远贫困农村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的问题,让农村地区群众能够方便及时用上放心药、平价药。通过优先与贫困群众合作的模式开设“农村便民药柜”,对其进行专门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助其脱贫致富,实现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的“精准扶贫”。通过“农村便民药柜”,向农村人民群众普及医药常识,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

二、设置主体及设置原则

“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主体为具有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农村便民药柜”是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药品经营活动在农村的延伸,是该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药品销售点。

设置“农村便民药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只能设置在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每一行政村或自然村只能设置一个。“农村便民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全部由设置主体配送,药柜不得自行采购。

三、设置条件

(一)设置主体必须统一制订《“农村便民药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保证药品配送、验收、陈列、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农村便民药柜”必须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药品购进、验收、退货、陈列、销售、投诉等记录。

(三)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

(四)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五)设置主体必须制作统一的标识,并悬挂在便民药柜的醒目位置。

(六)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外用药、内服药要分开陈列,药品与食品、百货等不得陈列同一柜内。

(七)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八)所经营药品价格应与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在乡镇的连锁药店价格一致。

四、设置程序

(一)设置主体向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农村便民药柜”设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设置工作。

(二)由设置主体向药柜所在地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楚雄州“农村便民药柜”告知性备案表》(附件一)、《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承诺书》(见附件二)、《“农村便民药柜”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每个药柜所在县市提供一套)、《“农村便民药柜”经营协议》及一套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置主体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

(四)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置主体所报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建档保存,依法将辖区内的“农村便民药柜”列入日常监管范围。

(五)设置主体主动撤销所设置“农村便民药柜”的,应妥善处理剩余药品等善后事宜,并书面告知原备案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经营品种

“农村便民药柜”经营品种原则上为常温保存的非处方药,具体品种由设置主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惠、符合当地群众用药习惯的要求遴选后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试行阶段具体经营品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个,在推广阶段根据运行情况再另行调整。

六、设置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之前)。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借鉴省内其它州市先进经验,与申请设置企业协商设置工作具体事项,制定出台《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

(二)试行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由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农村药品供应和扶贫工作的实际,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相关工作。由申请设置企业组织人员对全州各县市农村用药情况进行调查,选择适宜合作人员,合理布点,确保“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到最有需求的农村偏远贫困地区。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1—12月)。根据试行阶段工作情况,不断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州范围内推广,让偏远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真正用上安全、有效、平价的药品。

七、工作要求

(一)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也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全民健康的具体体现。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设置工作,切实组织好辖区内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便民药柜”设置的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村便民药柜”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农村便民药柜”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置主体应加强对所设置“农村便民药柜”的管理,以保证其药品来源合法,药品质量有保障、经营行为合规、质量风险可控。

(四)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在“农村便民药柜”的基础上,按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开办零售连锁门店。原设置“农村便民药柜”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办零售药店后,“农村便民药柜”在协议期内进行过渡,协议到期后自然取消药品经营资格,设置主体应做好药柜撤销的善后工作,并书面报原备案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农村便民药柜”是农村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不能代替农村医疗机构的职责。

(六)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楚雄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三),于2018年11月10日前向州局市场科报送本年度“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总结。

(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台账。设置主体应每年对所设置的“农村便民药柜”绩效进行评估并报告药柜所在地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要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毒性中药材,不断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九)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手机报、宣传画、宣传横幅、宣传板报等各种载体,宣传“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对帮扶举措及成就、典型事迹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激发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及脱贫攻坚的信心,形成合力,推动脱贫攻坚等工作开展。

 

附件:1.《楚雄州“农村便民药柜”告知性备案表》

            2.《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承诺书》

            3.《楚雄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统计表》

 

附件1: 楚雄州“农村便民药柜”告知性备案表

零售连锁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连锁企业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经营地址

连锁门店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经营地址

拟办药柜名称

药柜经营者

姓名

经营地址

设施设备

场地环境卫生状况

我局已收到该企业备案材料。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件2:

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便民药柜规范经营工作,落实“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我企业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八统一”要求。

3、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柜台,不以任何形式发布处方药广告。

4、不超范围经营药品。

5、严格加强便民药柜从业人员的管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5、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如实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按规定时限上报。

7、承担“农村便民药柜”经营药品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企业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件3:楚雄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设置企业名称

设置药柜名称

药柜经营地址

药柜经营者情况

经营品种数

备注

姓名

年龄

民族

文化

手机号

注:本表每季度填报一次,初次填报后其它季度只需填新增药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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