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0703001 公文目录:建议提案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文  号:楚食药监复〔2018〕7号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州政协延波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州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在农村设乡村便民药柜”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州偏远贫困农村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的问题,助力扶贫攻坚、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下发了《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食药监通〔2018〕61号),计划在2018年底前完成我州“农村便民药柜”试行阶段的设置工作。

二、目前,已有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申请并获批准在我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上述两个企业计划第一阶段准备在我州设置150余个“农村便民药柜”。

三、“农村便民药柜”的药品一律由设置主体统一配送,药柜不得自行采购,且药柜药品价格必须与该企业设在乡镇的零售连锁药店价格一致。

四、“农村便民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设置主体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健康状况要符合经营药品的条件,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五、“农村便民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品种原则上为常温保存的非处方药,试行阶段经营品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个,明年视药柜运行情况再另行调整。具体品种由设置主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惠、符合当地群众用药习惯的要求遴选后报我局审核确定。

六、“农村便民药柜”的法律责任由设置主体承担,其日常监督管理由药柜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七、我局要求“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主体,其合作方必须优先在药柜所在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择。

八、我局要求“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主体必须统一制订《“农村便民药柜”管理制度》,其内容必须包括药品配送、验收、陈列、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必须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药品购进、验收、退货、陈列、销售、投诉等质量记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我们一定努力改进。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