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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0529003 公文目录:政策法规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22日 文  号:
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开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升运行效能,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条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依法依规运行权力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全面清理和规范单位以及岗位权力事项,编制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制作内部职权运行流程图,对单位内部职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并在内部公开,加强内部防控。

  第七条  编制职权目录应当坚持名称规范、类别准确、依据完整。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载明权力主体、职责权限、行使条件、运行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党政机关依据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认真查找重要岗位、重要部位、重要环节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实施预警处置,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完善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党委会票决程序和运行机制,实行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末位表态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认真清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健全完善基准和审核机制。

第三章  公开透明运行权力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化党务、政务公开,除涉及需要保密外,党政机关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都要公开。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公务卡结算制度,实行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云南省阳光政府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等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度和政策制定透明度。

  第十五条  建立和规范各类公开栏,丰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载体。完善党委和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96128热线、云南政务信息岛等,及时公开权力运行情况。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政风行风热线“四位一体”平台载体作用,畅通群众诉求、举报渠道,健全受理、回应机制。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信息服务和绩效评估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时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认真处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预防腐败局负责全省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是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责任主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预防腐败机构以及编制管理、法制、保密、信息化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依据职责,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把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公开权力运行,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问责处理;

  (三)不依法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酌情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单位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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