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 2018- 07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金塔气体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杨金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楚州)质监罚字〔2018〕07号 |
案由:楚雄金塔气体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溶解乙炔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溶解乙炔,2018年9月18日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楚质监局发〔2018〕8号文件要求,依法对你公司生产的溶解乙炔进行抽样,样品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现场检验,所检样品依据GB6819-2004《溶解乙炔》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所检样品质量不合格。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