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 2018- 06
被处罚单位名称:禄丰三友林化工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聂尚希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楚州)质监罚字〔2018〕06号 |
案由:禄丰三友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脂松节油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该公司生产的脂松节油,2018年9月18日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楚质监局发〔2018〕8号文件要求,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脂松节油进行抽样,样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样品按 GB/T12901-2006《脂松节油》判定,馏程、蒎烯含量不合格。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