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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18-4

索引号:1153230001516768XT-/2018-1113004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08日 文  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 2018- 04

被处罚单位名称:大姚永宏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董建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楚州)质监罚字〔2018〕04号

案由:大姚永宏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化肥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该公司经销的肥料:1、云南天和地农业营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脲神”,标注脲肽氮≥6%,违反执行标准HG/T4214-2001第4.2条,肥料名称违反GB18382-2001第7.1.1条规定;2、富民县富维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脲素”(脲胺氮肥全水溶),执行标准HG/T4214-2001,违反GB18382-2001第5.4条7.1.1条规定;3、云南天和地农业营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翡翠绿”脲胺氮肥,名称违反GB18382-2001第7.1.1条规定;4、四川邦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尿基复合氮肥”执行标准HG/T4214-2001,外包装标注有Mg.S.Zn.B.N.Ga.Fe,违反HG/T4214-2001第7.3条以及GB18382-2001第7.3.1.2条规定;5、富民县富维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螯合肽脲素”,执行标准HG/T4214-2001,另标注有N、P、K、违反GB18382-2001第5.4条、7.1.1条、7.3.2.2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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