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 2018- 02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州新利发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茶香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楚州)质监罚字〔2018〕02号 |
案由:楚雄州新利发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经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该单位经销的“彩闪金柳(金色牡丹)”(规格型号49发,生产日期:2017年10月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生产),在2018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样品经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引火线引燃时间:13s,标准:5s~8s),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