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监管工作的通知(楚质监局函〔2018〕30号)

索引号:1153230001516768XT-/2018-0615025 公文目录:发展规划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07日 文  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节能〔2016〕656号)要求,省政府下达楚雄州、市政府所在地主城建成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为44台,2018年3月底,我局积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圆满完成了44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为依法履行好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监管责任,配合支持相关部门继续做好我州其余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要加大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要责令其停止使用,依法进行查处。特别是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要针对已完成淘汰任务后,应继续做好楚雄市城市建成区其余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逐一排查淘汰工作,发现使用未经检验或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燃煤锅炉,要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依法查处。

二、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楚雄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开工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办理工作,相关信息和要求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对于淘汰锅炉,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予以定期检验;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销使用登记手续,及时报废;使用单位未按要求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要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禁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

三、除楚雄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各属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原则上不在新建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条件适合的地区,要逐步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的要求,严格锅炉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工作。

四、强化特种设备动态数据管理。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要加强对燃煤锅炉台账进行全面梳理,跟踪检查,清理燃煤锅炉数据,确保在用锅炉数据真实可靠,日常和专项检查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完善动态管理。

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7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