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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处罚〔2024〕81号)

索引号:scjg-/2025-0102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文  号:

当事人: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00100012203住所(住址):楚雄市鹿城东路1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楠

202410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和国家企业行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限公司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

1、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2、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4、经税务部门核查,该企业存在税务登记已注销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1页,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三:由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提供的《楚雄州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核查比对名单》1份共1页,证明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限公司已于2015830日注销税务登记不再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查无下落的事实。

证据五:通过国家企业行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获取的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限公司公示报告16页,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限公司公示信息(含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12页,证明当事人无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年报,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本局于20241031日通过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罚告〔20242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

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楚雄恋家房地产经纪限公司连续两年(含以上)未提交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3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