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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6〕42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6-001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10日 文  号:

当事人:重庆高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8FX2U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嘉鸿大道****号

负责人:潘*

身份证件号码:35058*****06278311

当事人在对电梯限速器效验和出具效验报告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及《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2020)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