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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6〕41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6-001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03日 文  号:

当事人:大姚县赵家店镇敬老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7P

住所(住址):大姚县赵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

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赵家店镇********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7日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