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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6〕37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6-0009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7月01日 文  号:

当事人:楚雄爱众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街道办事处彝海南路**号***1幢1至2层

法定代表人:胡兴彪

经营范围: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咨询;经批准的保健医疗服务、护理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楚雄爱众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所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1)大卫大便隐血(FOB)检测试剂(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42400248,产品批号:20200615)50条;(2)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注册证编号:黔械注准20212220065;生产批号:20240518)400支;(3)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注册证编号:黔械注准20152410700;生产批号:170308 01)402支;(4)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 (注册证编号:黔械注准20212220065;生产批号:20240309)44支。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