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57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5-00179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文  号:

当事人:云南楚雄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300738065310M

法定代表人:胡明昕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连续2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歇业备案,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云南楚雄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云南楚雄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情况,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获取的云南楚雄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证明当事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关于长期未经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排查工作的复函”及提供的《名单企业涉税情况反馈表》,证实当事人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在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公告的《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证明我局公告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我局确认是否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楚雄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检查时所拍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楚云南楚雄万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州市监罚告〔2025〕09-3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也未办理歇业备案,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1日。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