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楚雄火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
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
法定代表人:普志涛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葡萄酒7桶(规格为5L/桶,6桶未开封,1桶已开封使用仅剩余1L);
2.罚款25000.00元整(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楚雄州公安局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