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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楚雄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058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5-0617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17日 文  号:

刘仕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小型儿童游乐设施监管的建议》(第0058号)交由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代表建议交办任务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研究梳理。您的建议真实反映了当前儿童游乐场所面临的现状和消费者的真实要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现实性。但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儿童游乐设施监管规定的缺位,儿童游乐场所存在的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截至目前,我州现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大型游乐设施64台,其中在用47台,在用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10家。州市场监管局每年对其运营使用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节点组织开展对游乐设施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要求,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着力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守住了全州未发生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我们研究核实认为:依据2019年9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4号)文件明确指出: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扎实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完善游乐设施安全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游乐场所市场秩序规范、打击违法行为和舆论教育引导等工作。乡镇街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加大监管力度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依据相关规定,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扎实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下一步,我们将您的建议继续与应急等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同时,我局将立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持续做好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针对儿童游乐场所卫生监管的空白,下一步,在各级安委办的统筹协调下,卫健部门将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弥补儿童游乐场所卫生监管的空白。

(三)关于规范生产经营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设施设置审批:住建部门在公园、广场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负责游乐设施设置的审批工作,确保其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且保障游乐设施的设置不得改变公园的公益性和服务游人的宗旨;二是根据各自职责对小型儿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进行监管,包括设施的稳固性、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设置、维护保养情况等,保障少年儿童的相关权益;三是要求对外包经营的公园等管理机构与运营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小型游乐设施安全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