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外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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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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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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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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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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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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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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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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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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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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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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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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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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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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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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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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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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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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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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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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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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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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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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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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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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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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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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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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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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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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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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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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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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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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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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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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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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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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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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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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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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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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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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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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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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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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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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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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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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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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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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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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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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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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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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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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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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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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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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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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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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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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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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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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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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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州政务中心统一安排)。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驳回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电话咨询:0878-6160896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16089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8-3129099
网上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州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