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酒类,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证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3)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后,一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5)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企业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6)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五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1)现场核查未通过。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要求。
3. 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
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要求。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州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补证要求。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2.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3.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注销要求。
受理地点: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21号窗口。
地址:云南省楚雄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延续 |
变更 |
补证 |
注销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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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其中身份证申请时不需重复提交,由受理机关自行复印或需现场核查的时由核查人员提取)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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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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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原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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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符合GB5749标准基本项38项要求)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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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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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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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明文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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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属于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和备案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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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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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细则,出具日期至少应为申报前半年内)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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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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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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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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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房屋或土地有权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委托检验协议(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提交,协议期5年以上,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设备设施购置证明(申请时不需提交,需现场核查的现场核实)。 |
注:1.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受理时限:受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法定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延续、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法定办结时限为3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1.组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现场核查:核查组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4个工作日(法定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审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对符合条件的由许可机关在4个工作日(法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书,实现电子证书功能后由企业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
申请人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21号窗口(云南省楚雄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
(2)网络提交。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法定为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2日内(法定为5个工作日)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核查
1.组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现场核查:核查组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4个工作日(法定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出具日期至少应为申报前半年内)
(四)审批发证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办结((5个工作日受理,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决定,1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书,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办理时限(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受理,自受理后8个工作日决定,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决定后4个工作日打印证书),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21号窗口(云南省楚雄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62
3.网络咨询。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我要查”)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1.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2.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3.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日(法定为10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网站 “许可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878-3025837。
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信函投诉:投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总支办,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198号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zfda@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 “办事指南”—“办理材料”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地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在线办理”。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