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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1-1008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01日 文  号:楚市监发〔20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28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0号)、《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的函》(云市监函〔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大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努力打造彝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从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在楚雄州推动“一照多址”试点改革,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市场主体可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于企业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为企业登记提供便利。为全面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先行先试,探索积累宝贵经验。

二、改革措施

(一)试点时间和改革内容。全州自2021年6月1日起推行“一照多址”登记试点改革,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市场主体可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实施部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级、本县市企业“一照多址”登记试点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是本级、本县市企业“一照多址”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三)登记范围。本辖区内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四)适用条件和登记规范。

1.备案条件。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企业住所、增加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②在增加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2.备案材料。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②楚雄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③营业执照正副本。(第一次增设经营场所时提交)

3.取消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①已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②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

③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登记。

4.备案材料。企业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取消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②记载有取消备案经营场所地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

5.登记流程。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出具《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或《取消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发给或收回企业营业执照。不符合增加经营场所条件的,不予受理备案。

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外,其它相关审核文书、通知书适用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册登记材料规范要求。

6.“一照多址”登记标注。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后标注“一照多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记载备案经营场所地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备案信息录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

7.亮照经营。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将记载有备案经营场所地址的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四)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1.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增加或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信息,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及时告知监管责任部门。

2.企业年报。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真实反映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年报未真实反映备案经营场所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3.加强监管。各县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事项、网络监管等。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备案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并依法查处。

4.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未履行承诺行为,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对拒不改正或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支持。要加强统筹和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一照多址”试点改革。各县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理顺工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一照多址”试点改革、实行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相关政策规定、操作流程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业务指导。坚持把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作为衡量工作实效的重要标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照多址”试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增加经营场所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一照多址”试点改革管理规定,推动此项改革落到实处。

请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按季度于6月25日、9月25日前将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报州市场监管局,12月25日前报全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