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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2年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来源:     作者:信用监督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3-01-06     作者:信用监督管理科    点击:[] 次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楚雄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http://gsxt.ynaic.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http://gsxt.ynaic.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http://gsxt.ynaic.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存续证明、审计报告、登记证(原件)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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