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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来源: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发布日期:2022-09-23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点击:[] 次

楚食安办公告〔2022〕6号


为进一步加强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误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有中毒的风险。

二、针对我州民间有药膳进补的习俗,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饮片)的危险习惯,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流失到社会造成危害。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敬老院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坚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提醒广大公众:若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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