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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公告

来源: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发布日期:2020-10-26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点击:[] 次

楚食安办公告〔2020〕8号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减少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发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公告。

一、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一)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明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厘清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要督促落实申报备案工作,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工作。

(二)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在集体聚餐举办前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办者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意见,严格筛选原料的采购渠道,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支持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

二、严格规范操作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一)农村集体聚餐所用食品原材料应清洁、新鲜、卫生。严禁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以及来源不明的原材料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以及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二)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白酒,查验并索取票据。一律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和提供家庭自酿酒。

(三)食物存储应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离,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容易变质食品应冷藏保存。

(四)食品加工操作间应远离粪坑、垃圾堆、厕所、畜禽圈舍等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灭蝇、防蝇、防鼠措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烧熟煮透。生熟菜墩、刀具尽量分开,确实不能分开的,应经高温消毒后使用。

(五)不食用颜色不正常、变质或有异味的肉品,凉菜、熟食品加工制作应有防蝇防尘防鼠防变质等措施,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对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并尽快使用,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处理。

(六)餐用具使用前应当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消毒品进行清洗消毒。不饮用浑浊、污染、有异味的水,不循环利用清洗蔬菜、肉禽、食物、餐用具的水。

(七)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加工的厨师应取得健康证明,现场操作应符合卫生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厨师和帮厨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宴席所有菜品应按要求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g,并冷藏储存48小时以上。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宴席承办人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重点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所饮用酒类产品的宣传引导,提醒广大农村消费者和宴席承办者将食品与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隔离贮存,防止因误饮误食误用造成人员伤害事件。引导农村聚餐举办者落实食品和原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营造农村聚餐举办者与就餐者共治食品安全的良好格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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