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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关于肉类加工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告知书

来源:     作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0-08-18     作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点击:[] 次


楚雄州肉类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防控指南》),为做好我州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肉制品良好生产管理规范等工作,切实提高企业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做到精准防控、科学防控,全力保证肉制品质量安全,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请全州肉类加工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按以下要求履行企业生产加工管控工作:

一、立即组织企业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防控指南》,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完成制订或修订和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涉猪肉制品)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要加强分析研判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制度请公示在《楚雄州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开栏》“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预警(告知)栏”内。

二、严格落实原料供应商审核和企业自检自查制度,加强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管理,严查原料进货查验、冷库等贮存设备设施、人员健康管理、生产过程防护等重点部分和关键环节。严禁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严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品、来源不明的肉品、无“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肉品用于生产经营。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使用明令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作为生产加工用食品原料;严格按全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要求,不得采购和生产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采购冻虾、冻鸡翅等进口冷冻畜禽等肉类食品应当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按《防控指南》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进行生产加工。对生产的成品肉制品应按出厂检验项目指标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待销。

三、猪肉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采购生猪产品运抵目的地后有关防疫要求,认真执行外地调入本地猪肉产品事前报备和落地报告制度,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和索取“两证一报告”,对采购的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申报备案人必须在卸载前立即向原报备审批的当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报告,由县市局(所)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查验,实际数量不吻合的,视为违规调运,将被依法进行查处,证物相符的采样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卸载入库和上市销售。

四、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和全省肉制品生产过程管理规范提升行动要求,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优化食品过程管控;认真落实生产记录全过程记录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出厂肉制品100%实现信息化追溯。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主动积极实施HACCP或ISO22000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多措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五、请按以上防控工作要求于2020年9月15日前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获证自检自查报告请企业负责人签章后报日常监管机构复查验收签章后,送州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留档备查1份。


附件: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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