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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告

来源: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发布日期:2020-01-29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点击:[] 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食品安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停止一切聚餐活动。在全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全州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立即取消一切聚餐活动(包括自办宴席活动)。餐饮经营者对部分已预订消费者提出的退订要求,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从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采取退款或者延期消费等方式积极妥善处理好退订的相关事宜。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发现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有违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全州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一律停止运营,禁止在市场内宰杀活禽,恢复交易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四、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上岗;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向单位报告,不得上岗。各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肉禽类食品需烧熟煮透,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各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对库存的原料及已开封的调味品等进行清查,凡发现发霉、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律销毁,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或作为食品销售。

五、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引导。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集体聚餐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宣传动员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群防群控各项措施要求,不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广大群众选购畜禽肉制品,选择有资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购买或自行宰杀活禽。不购买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自觉抵制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发现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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