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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2023年彝族火把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3-0804002 公文目录:消费提示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20日 文  号:


各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楚雄2023年彝族火把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规范假期涉旅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特提醒告诫如下:

各有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确保经营服务价格定价合理,自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树立公平竞争意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四)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文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加大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价格检查等措施,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热线、游云南APP等平台作用,及时主动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行为。对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将失信行为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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