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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处罚〔2025〕18号

索引号:scjg-/2025-0730001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5年07月15日 文  号: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欣怡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31

经营者:廖*

经营场所:楚雄市鹿城镇**巷***号

经营范围:建材、五金批发、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待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3桶净含量18L/桶、型号SYI230三棵树康家净味金装五合一墙面漆;41桶净含量20kg/桶、型号SSI310三棵树优净界绿叶净味墙面漆,合计44桶;2.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金额:4630元(大写币:肆仟陆佰叁拾元整)。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