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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处罚〔2025〕12号

索引号:scjg-/2025-0616002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06日 文  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向成摩托车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

住所:楚雄市鹿城镇**************

法定代表人:林*丽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自行车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49922438059098、349922438059183、349922438059126、349922438059164;

2.处货值金额10400元的一点五倍罚款15600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