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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scjg-/2021-1029009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26日 文  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

现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州局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地提供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州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所需材料等;

(四)救济方式。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第七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第八条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

第十条 各相关科室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各相关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予以更正。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州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州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中,以文字资料、执法设备、执法系统(平台)等为记录载体,形成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其他电子数据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可追溯的原则。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文字记录,包括调查取证的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包括采取执法记录仪、智能执法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视听资料记录。

(三)电子数据记录,包括利用智能执法设备的痕迹留存功能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核查企业信息,调取、分析、固定证据等操作进行痕迹记录,以及利用行政执法办案等各类信息管理执法系统(平台)实时记录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期限、决定和公示等各环节操作的痕迹记录。

上述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以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为主要载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按照确定的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

第六条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九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条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采用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执行过程。

第十一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在受送达人签收时,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并在摄录过程中或照片上对送达情况予以简要介绍。

第十二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记录送达的全过程,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地点、在场人员等记录清楚,并在摄录过程中或照片上对送达情况予以简要介绍,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

第十三条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采取摄像或者拍照方式记录,并在摄录过程中或照片上对送达情况予以简要介绍。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行为用语文明规范,按照执法程序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州局按计划采购音像记录设备,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应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删改、销毁原始行政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依职权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制审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三)重大行政裁决;

(四)其他依职权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不予行政许可、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他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涉及第三人利益且该第三人已在我局投诉或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涉及公共利益应当或者需要经过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本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

(二)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

(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强制措施;

实施前款第(三)项强制措施的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裁决是指本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相关、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包括: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名称争议;

(二)市场主体之间的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诉求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争议;

(三)市场主体之间的专利权争议。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职权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完成上级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工作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回复人大、政协机关交办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或建议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按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者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提出的意见、建议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本机关负责人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机构在调查或处理终结,提出执法决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材料、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和建议,一并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送审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或者有关事项是否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承办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四)行政相对人或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五)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六)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审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对事实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调整修正;

(三)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对承办人员无执法资格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补正的意见;

(七)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提出修改补正的意见;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在审核中发现承办机构的相关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法制审核建议书报送分管领导和机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制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采取听证方式审核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送审材料回复承办机构随卷归档,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求复核一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核意见的,应当提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20日内,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在10日内报送州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后果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