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017-04
被处罚单位名称:禄丰天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俊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州)质监罚字〔2017〕11号 |
案由:禄丰天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违法事实:你公司销售的爆竹类产品-兴荣满地红,上栗县松阳花炮厂生产,产品等级C级,生产日期2016年5月。产品经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送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0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