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017-13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龙润丰化肥生产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覃晓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州)质监罚字〔2017〕17号 |
案由:楚雄龙润丰化肥生产有限公司部销售的复合肥标识不符合强制标准案 |
违法事实:你单位生产销售的复混肥料(硫酸钾型)产品包装标注:总养分≥34﹪16-1-17,执行标准GB15063-2009,生产许可证(滇)XK13-001-00059,含硼含锌,生产日期2017-1-17。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