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017-14
被处罚单位名称: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邓维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州)质监罚字〔2017〕19号 |
案由: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铝材案 |
违法事实:2017年08月18日,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铝材)电泳涂白砂,规格型号HZ-F2506中柱,生产日期2017年08月11日。(2)铝合金(仿钢),规格型号70C-20,生产日期2017年08月11日。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产品经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产品质量判定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