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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处罚〔2025〕17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5-0708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7月01日 文  号:

当事人:楚雄侏罗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W

住所:楚雄市东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路***幢4层

法定代表人:李*保

经营范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器械、卫生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