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9号
当事人:楚雄开发区彝兴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
住所:楚雄高新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芬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当事人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典装国窖1573(规格: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物流码151908900604782396)1瓶;
2.罚款2000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