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该怎么办?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如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如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的关系?
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都是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是均为事前审查,即在政策措施出台前履行审查或审核程序,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或者违法的问题;二是均为自我审查,即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更多由起草机构分别审查,合法性审核更多由法制机构集中审核;三是均旨在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做出不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审查目的不同。合法性审核的目的是防止相关政策措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程序,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是防止相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二是审查依据不同。合法性审核的依据较为广泛,所有的法律法规均为合法性审核的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的依据既包括《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审查原则不同。合法性审核主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分析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坚持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并重,既要分析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也要分析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