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经营者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完全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行为。政策制定机关不宜过多干预,更不得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实施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