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时间:
2023年10月7日至13日
二、宣传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谁?
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是什么?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内部审查机制,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